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卫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露露,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四川省米易县人,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执行人:四川西昌禾嘉冻干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康宁村**。
法定代表人:钟品梅,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西昌禾嘉冻干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凉山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凉仲调字第5号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凉山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凉仲调字第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肖锦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