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绿翠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1122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绿翠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绿翠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绿翠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29元,减半收取计8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甜莉
书 记 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