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721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支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睿,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锃康,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执行案外人):**,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执行案外人):**,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湾河村。

法定代表人:杨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科,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卫设计公司)与被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卫设计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卫设计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7.2元,减半收取计4983.6元,由四川省大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纳的4983.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唐 健

审 判 员  徐苑效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费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