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879号
申请人:天津凯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迎春道389号诗***2-1-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0061120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安康路8号房间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40127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凯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59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机电设备工程成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988.25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