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7747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2205.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平
书记员  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