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718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纪远征
书记员  况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