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7188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卖人(乙方)、被告作为买受人(甲方)签订《苗木采购合同》,并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黄山大道中段****23-2,该地址经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识别系统识别,属自贸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元,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王春
法官助理 陈睿 书 记 员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