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79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代家店村合村号社(森林大道999号)办公室第一层1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40618766。
法定代表人:石玫,总经理。
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2幢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586624。
法定代表人:钟科,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登记立案,并向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品
书 记 员 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