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吉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2幢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586624。
法定代表人:钟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吉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旺角D栋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3090H。
法定代表人:瞿才全,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吉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20***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大方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其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经营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其向上诉人承接重庆金凤花房子公园景观工程的土建劳务后,按约进行了施工。因上诉人欠付工程款,被上诉人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损失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