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972号
申请人江苏国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江苏国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20)苏0684民初5254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杨州施桥支行、建行杨州邗江支行、邮政银行杨州施桥支行、邮政银行杨州时代支行等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8.5万元,因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冻结存款人民币1315.71元。
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姜灶支行、浙商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渤海银行南通分行、中信银行通州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8.5万元,因存款余额不足实际冻结存款人民币12647.39元。
冻结的期限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
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法律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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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