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云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465号
申请人:山东云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黄留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霞,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申请人山东云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云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RBX××**小型面包车、鲁R7××**轻型货车予以查封采取保全,保全金额共1083739.15元。申请人山东云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云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二、对被申请人的鲁RBX××**小型面包车、鲁R7××**轻型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4个月。
三、上述保全金额共1083739.1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云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元昌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