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79号
申请人: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上角环六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764282。
法定代表人:蔡高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东辉,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东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8888。
法定代表人:詹振乾。
申请人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财保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157,279.57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邓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