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财保7号
申请人: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上角环六巷九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764282。
法定代表人:蔡高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东辉,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2110号东方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8888。
法定代表人:詹振乾。
申请人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157,279.57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3,157,279.57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157,279.5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