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10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回龙埔上角环六巷九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7642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2110号东方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88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工程款3097279.57元及利息(以3097279.57元为基数,2021年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35800元。另,被执行人还应依法缴交(2021)粤0310民初2460号案件受理费320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陈嘉圳自愿提供本人银行账户款项为被执行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保全置换作为担保,账户名:陈嘉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73,限额为3157279.57元。由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担保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57279.57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5376.92元,合计3402656.49元,前述执行款扣缴执行费35800元、案件受理费32058元后,剩余案款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