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393-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2110号东方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88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龙城街道回龙埔上角环六巷九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7642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10财保7号民事裁定,并以(2021)粤0310执保79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冻结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3157279.57元(人民币,下同)为限。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嘉圳账户的存款3157279.57元作置换保全财产,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财产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陈嘉圳账户的存款3157279.57元。 二、解除对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3157279.5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