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393-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中路2110号东方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3288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龙城街道回龙埔上角环六巷九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7642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来逞安运输有限公司与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310财保7号民事裁定,并以(2021)粤0310执保79号案件实施保全。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冻结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3157279.57元(人民币,下同)为限。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嘉圳账户的存款3157279.57元作置换保全财产,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财产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陈嘉圳账户的存款3157279.57元。
二、解除对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3157279.5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