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14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占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超,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栾佳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