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5005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占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7日,2009年12月1日,2010年1月4日、2010年1月12日、2010年1月20日原告用第一被告资质与第二被告签订6份“基站交流电引入协议”,合同价款为588850.00元,原告现已全部施工完毕并且验收合格,已经正常使用多年。第二被告将结算款587930.00元在2012年4月30日前打入第一被告账户,但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80000.00元后就不再给付,现尚欠约100000.00元。原告常年多次与二被告协商工程款给付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00000.00元及利息暂定30000.00元(利息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本案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合计130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承德市旺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网络资产分公司的住址分别为“承德市双桥区南园路55号”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大街69号”,但本院依据该住址前去送达,未能找到二被告,故本院未能向二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现准确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受理案件费14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