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隆民初字第1199号
原告承德市众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承德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910404911。
被告河北诚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云彩,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众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诚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众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颖
代理陪审员*杨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