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3民初3981号
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松漠大街佳顺名苑小区32号楼7号厅。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泸青平公路6670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执行懂事。
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立案。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赤峰东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 攀 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宝丽布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