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世金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盛世金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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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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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22民初1817号原告:甘肃盛世金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怀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盛世金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甘肃盛世金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肃盛世金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盛世金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甘肃盛世金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王金龙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