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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华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华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大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无业(2019年前为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市,现住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369号12幢20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大街509号。 法定代表人:莫睿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华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2)甘0824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市人民法院(2022)甘0824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蒋  军  平 审 判 员 曹  海  荣 审 判 长 蒋  军  平 审 判 员 曹  海  荣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利  萍 书 记 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