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民终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华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东大街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出生,无业(2019年前为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市,现住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369号12幢20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大街509号。
法定代表人:莫睿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华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2)甘0824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市人民法院(2022)甘0824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蒋 军 平
审 判 员 曹 海 荣
审 判 长 蒋 军 平
审 判 员 曹 海 荣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利 萍
书 记 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