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

***、平凉金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民终1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金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石堡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东大街509号(老建筑公司楼上)。 法定代表人:莫睿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凉金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华亭市人民法院(2021)甘0824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华亭市人民法院(2021)甘0824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并改判立即停止对***的强制执行,解除对***的强制执行措施,解除对***位于西安市××区房产的查封;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追加***为金华公司、众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程序违法。2.***作为众力公司股东,已足额实缴出资50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仅出资2495万元完全错误。3.众力公司增资、降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更不存在众力公司与***资产相互关系的情形。 金华公司辩称:1.众力公司2013年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真实有效,不予辩驳。2.2015年2月3日,众力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无法证明其注册资本来源,仅有其公司内部增资变更文件,没有任何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出资证明佐证其足额出资。3.2019年8月15日,众力公司吸收合并润昌农业科技公司,才真正完成实缴资本5100万元,且不论润昌农业科技公司评估报告的有效性,众力公司2015年2月3日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000万元,在2015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并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为虚假出资。4.2019年10月18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足以证明***存在涉嫌逃避债务、恶意规避法律责任的事实。5.金华公司与众力公司签订的合同,***有不可推卸的履约责任。6.***目前仍为众力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9.0196%,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作为债务清偿的主要责任人。 众力公司辩称:1.***作为我公司股东,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2013年4月24日众力公司准许设立的前提就是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现金出资150万元,支付至众力公司账户且经过了验资,***实物出资300万,实物有挖掘机2台、压路机3台、装载机1台、奥迪A6汽车1辆、长城皮卡1辆、****1辆,以上实物均经过评估、验资程序,设备也全部交由众力公司使用。***以***道汽车1辆作价50万元出资,该车辆也交付众力公司使用。工商部门核实验资后才准许众力公司设立。以上设备已被泾川县人民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华亭市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拍卖价款归还众力公司债务。众力公司吸收泾川润昌公司全部资产,众力公司已经委托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对润昌公司资产、众力公司实收资产进行了评估和鉴定,润昌公司资产视为***的出资,出资额为4600万元。故,众力公司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出资5050万元,已足额出资。2.***作为公司股东没有抽逃出资。一审法院仅仅调取了众力公司一个账户中的部分流水,众力公司经营初期,为垫付工程前期费用,众力公司向***等多人借款,流水也仅仅显示***向众力公司转账,借款均有合法借款手续。众力公司会计账户全部保留,随时可以提供给法院,或者提供给法院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拖欠众力公司任何款项,但至今众力公司拖欠***借款上百万元。3.华亭市人民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时,没有告知过众力公司,也从未要求众力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众力公司也不知道华亭市人民法院何时以何种理由追加***为被执行人。4.众力公司自2021年后半年至2022年6月,已经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缴纳执行款七百万余元,也提供了华亭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到期债权六百余万元(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众力公司至今不清楚华亭市人民法院将七百万余执行款如何分配,众力公司在华亭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没有特殊或优先债权。所以众力公司认为已经支付了涉案九人的款项。***作为众力公司股东,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华亭市人民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完全错误,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对***的强制执行,解除对***的强制执行措施;2.解除对***位于西安市××区房产的查封;3.诉讼费用金华公司、众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共同出资组建的华亭县众力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成立,***、***、***分别任董事、经理及监事。该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450万元(其中货币150万元、实物3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实物50万元)。 2014年8月11日,经向甘肃省华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工商局)申请,“华亭县众力建筑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更改为“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 2015年2月3日,股东***、***经股东会议、通过公司章程**案并向工商局申请,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增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9500万元,股东***增加认缴注册资本85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7550万元、货币1000万元、出资比例90%,出资时间2015年2月3日;股东***增加认缴注册资本9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900、货币50万元)、出资比例10%。 2019年6月1日,众力公司在甘肃日报登载“减资公告”。 经众力公司委托,甘肃隆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简称隆兴评估所)对众力公司拟吸收合并的甘肃润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润昌公司)整体资产予以评估。2019年8月6日,隆兴评估所隆兴评字(2019)第92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20日,润昌公司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21595191.26元,评估价值50106385.66元,资产增值28511194.40元。即日,经众力公司委托,甘肃**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所)对众力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予以审计。2019年8月6日,**会计所**审字(2019)第972号《专项审计报告》“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显示,经审计,截止2019年8月5日,众力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100万元,其中***实际缴纳注册资金5050万元,占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99%,2019年7月20日吸收合并润昌公司净资产4600万元,其中净资产总额5010.64万元(股东确认实收资本4600万元。.。.。.)等内容。 2019年8月7日,股东***、***经股东会议、通过公司章程**案并向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由***、***、***分别任执行董事、经理及监事;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减少变更为5100万元,其中股东***出资额505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货币150万元、其他资产4600万元),出资比例99.02%,2019年7月20日到位4600万元),股东***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出资比例0.98%。 2019年3月,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广场支行(简称甘行平凉广场支行)依申请并经与众力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润昌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产权抵押协议》,与润昌公司、***、**月、***、***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向众力公司贷款9899083.52元,因众力公司违约被诉。2019年10月18日,平凉中院(2019)甘08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前述合同;众力公司清偿甘行平凉广场支行贷款本金9899083.52元,支付利息、罚息等493218.25元,合计10392301.77元;甘行平凉广场支行对润昌公司所有的登记证号为甘(2018)泾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241号的的位××县面积为46020m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办公大楼、冻干车间等)享有抵押权,对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润昌公司、***、**月、***、***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2019年12月11日,经向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并经该局核准,众力公司投资人信息,由***50万元,变更为莫睿琪5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中执行董事、经理分别由***、***,均变更为莫睿琪;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莫睿琪。 2020年3月18日,泾川县鼎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致平凉中院请求暂扣标的物成交资金的报告称,2019年12月30日,经司法拍卖,其以成交价格24950000元取得泾川县循环经济产业园西园区面积为4602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且已于2020年3月17日付清全部款项。 又查明,2019年4-9月,依双方《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众力公司买受金华公司供应的2512720元混凝土后未如约付款。金华公司起诉后,2020年4月7日,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产生的(2020)甘082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众力公司于2020年6月7日前支付金华公司混凝土货款2512720元。但因众力公司拒不履行前述调解协议,金华公司即申请执行如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应否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停止对***的强制执行措施;案件焦点问题,是在众力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情况下,应否追加作为该公司股东的***为被执行人,并依法执行其个人财产。处理双方争议的关键,是考量评判众力公司与股东***相关资产的彼此联系及其法律后果等。 关于众力公司与股东***相关资产的联系,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询证函回函”显示,2013年4月19日,***将1500000元验资款缴入华亭县众力建筑有限公司该银行62001690301051504124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人民币验资存款账户且为经相关部门审核登记的银行结算账户,故应为该公司对外经营中相关资金往来的唯一账户即基本户。但是,围绕该公司该账户“企业活期明细信息”,对照考查其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档案资料显示的相关情况,可见第一、2015年2月3日,经众力公司申请、公司章程**案载明,***增加认缴注册资本85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7550万元、货币1000万元、出资时间2015年2月3日。但2015年2月3日当时及此前,***无资金缴入众力公司该账户;此后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前,也无证据表明***向众力公司缴入该1000万元、向众力公司转移7550万元相关固定资产。第二、2019年8月7日,众力公司决议、公司章程**案载明并经工商登记(备案)申请,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减少变更为5100万元;股东***出资减少变更为50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货币150万元、其他资产4600万元,出资比例99.02%,2019年7月20日到位4600万元。但无证据表明,2019年7月20日当时及此前,***向众力公司转移该4600万元相关固定资产;众力公司虽于2019年6月1日登载“减资公告”,但未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而且***减少变更的注册资本5050万元,较其此前认缴的注册资本减资3950万元,但减少注册的相关资产未获有关法律证明佐证,去向不明。第三、2013年7月10日以来,以劳务费、工程款、还款、往来款等方式,众力公司该账户与***,以及***、***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第四、“企业活期明细信息”显示,众力公司该账户存在多笔投标保证金、工程保证金、质保金等,但未显示相应市政、水利等项目工程款往来。第五、众力公司其余账户,与该公司该账户之间,存在工程投标保证金等资金流动。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此,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就是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设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制度。因而“认缴”并非不缴,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守信践诺,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应将认缴出资的货币资金足额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资产履行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公司。 结合公司法等规定,分析评价前述情形后,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公司章程作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规范约束公司成员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公司对外公示、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资信依据。通过公司章程**案,众力公司先后增加、变更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公示股东***等认缴注册资本、出资时间,但至其自主约定并登载于公司章程**案的日期,***并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的货币资金、转移非货币资产。第二、2019年8月6日,**会计所《专项审计报告》“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显示,截止2019年8月5日,众力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100万元,其中***实际缴纳注册资金5050万元,占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99%,2019年7月20日吸收合并润昌公司净资产4600万元,其中净资产总额5010.64万元,又注明“股东确认实收资本4600万元”。但因其未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该4600万元资产转移至众力公司,在2019年7月20日,审计报告所谓“股东确认”的实收资本4600万元并不到位。所以,截止2019年7月20日众力公司吸收合并润昌公司之日,***仍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第三、2019年12月30日,润昌公司在泾川县循环经济产业园西园区面积为4602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司法拍卖仅取得价款24950000元,因而,众力公司拟通过吸收合并润昌公司相关资产“到位”股东注册资金,终未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藉此,为依法规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本案的处理,基于***与众力公司的相关资产联系,在不排除其抽逃资金情况下,因***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依章程设定期限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至少应承担向众力公司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民事责任。考量本案情况,因***认缴4600万元出资额,减除司法拍卖取得的2495万元价款后,应向众力公司缴纳2105万元出资。因众力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股东***应在未缴纳的210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众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应债权人申请,依法追加众力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对其个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02元,由***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庭提交证据:1.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出资证明1份,证明作为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股东,***占股99.0196%,***占股0.9804%,二人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足额出资。2.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1份、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8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诉求是不得执行其名下房产,并未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确权,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件收费。金华公司质证对证据1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2无异议。众力公司对以上证据均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二审中的新证据,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位于西安市××区房产的权利能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是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其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并无异议,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有异议,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关键问题是审查作为众力公司股东的***是否对公司足额缴纳了认缴资本。经审查,第一,2013年4月24日***与***共同出资组建华亭县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450万元(其中货币150万元、实物3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实物5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询证函回函”显示,2013年4月19日,***将150万元验资款缴入华亭县众力建筑有限公司该银行62001690301051504124账户。甘肃金政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显示,2013年4月19日***缴纳实物资产机械设备300万元,分别为挖掘机2台1**万元,压路机3台55万元,装载机1台27万元,奥迪A6小汽车1辆63万元,长城皮卡1辆21万元,****1辆2万元。以上可以证明***在公司组建中足额缴纳了认缴出资额。第二,2015年2月3日众力公司经股东会议通过公司章程**案并向工商局申请,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增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9500万元,股东***增加认缴注册资本85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7550万元、货币1000万元、出资比例90%,出资时间2015年2月3日;股东***增加认缴注册资本9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900万元、货币50万元),出资比例10%。但根据甘肃金政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显示,截止2019年8月5日,众力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仅5100万元,而***实际缴纳资金为5050万元(包含公司成立时已经缴纳的450万元),与其认缴资本8550万元尚欠3950万元未缴纳。第三,2019年8月7日,众力公司决议公司章程**案载明并经工商登记(备案)申请,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变更为5100万元;股东***出资减少,变更为50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货币150万元、其他资产4600万元,出资比例99.02%,2019年7月20日到位4600万元。但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众力公司企业活期明细信息显示,***并未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该4600万元资产转移至众力公司名下,且在2019年7月20日起甘肃金政会计事务所审计时至,众力公司账户并未收到上述资金,审计报告所谓“股东确认”的实收资本4600万元并不到位。综上,***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依章程规定足额缴纳认缴资本,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众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位于西安市××区房产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吉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