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

***、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96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双拥路保丰村21号临街办公楼一楼。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江卡拉。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亭县明信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仪洲大道西段明信时代广场二楼A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东大街509号临街框架三楼。 法定代表人:莫睿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亭县明信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