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5民初96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双拥路保丰村21号临街办公楼一楼。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江卡拉。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亭县明信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仪洲大道西段明信时代广场二楼A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东大街509号临街框架三楼。
法定代表人:莫睿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亭县明信时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众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6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