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962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路北新区(振华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田星,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被告**、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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