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84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1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韩庄镇。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
被执行人: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邑县茂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武邑镇姚左村。
本院在执行蒋鑫与**、**、***、***、***、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武邑县茂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蒋鑫6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武邑县茂祥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四查两报”、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并已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