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4441号
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武杰。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4元,由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黄小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