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702执保475号
关于**********润租赁站与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702民初515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14378.5元,申请人提供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作为担保。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审查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办理相关账户的冻结事项,实际冻结金额0元。经约谈以上措施申请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通知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