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25民初21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呼伦贝尔市雅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华联小区8副3号。
法定代表人:钱学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存江,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全部租赁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12元,减半收取42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