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保248号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抚民街3-3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0762761773。
法定代表人:郭奇,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英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6961751077。
法定代表人:李桂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葫芦岛海上海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70466168H。
法定代表人:王怀宇,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桂忱,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
被申请人:**,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海上海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李桂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2020)辽1481财保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解除被申请人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封。
经本院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81财保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