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民初310号
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00元,减半收取726.00元,退回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726.0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雪
书 记 员 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