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民初3号 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兴城市宁远街道。 负责人**。 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6.00元(已减半),由原告辽宁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雪 书 记 员 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