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业土木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恒业土木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3民初96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17日生,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辽宁恒业土木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4号(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8455667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恒业土木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