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345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原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宋利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内蒙古智远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计林,男,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智远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王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桂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胜男
书 记 员 赵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