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智远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某某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30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275元)。

审判员 徐宇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宿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