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302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内蒙古**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承修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275元)。
审判员 徐宇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宿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