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六研究所与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02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六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六研究所与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诉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六研究所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该案可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商女子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