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翔,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商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及部分事实不清的问题,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商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