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商女子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0元,减半收取7460元,由上诉人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