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474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村民。

原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山西正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称需补强证据,故请求准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96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成银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