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474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村民。
原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山西正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山地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称需补强证据,故请求准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96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成银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