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民初2446号
原告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地址: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西侧金华园地矿大厦。
法定代表人:靳成军,职务:队长。
被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西侧金华园地矿大厦XXXX号
法定代表人:丛颖,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诉被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西侧金华园地矿大厦X、X、X共计5000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XX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