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81民初1643号
申请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靳成军。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西侧金华园地矿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000405990954X.
被申请人: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牡丹园花园东路30号花园商务会馆5层7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4985579F。
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诉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0611919201900004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