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

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西侧金华园地矿大厦1318号。
法定代表人:丛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春,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西侧金华园地矿大厦。
法定代表人:靳成军,该地质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胜标,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关于租金的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支付150万元房屋租赁定金票据,结合被上诉人的记账凭证予以认定上诉人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七地质队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数额。关于会议纪要中明确同意垫付工程款折抵租金的问题,上诉人主张的燃气安防工程以及空调安装工程的垫付费用,应依据鉴定结论合理认定,并在租金中予以折抵。关于漏水漏雨造成设施损失赔偿问题,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进一步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并在租金中予以扣减。关于四至五层供电不足造成营业损失的问题,进一步查清上诉人主张停电三个月无法营业造成损失的数额。关于水电费的问题,原审依据单方提供的水电费明细认定水电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水电费明细明显不合常理,应以电力部门核定的数据合理认定水电费。关于装修鉴定问题,进一步对装修造价未进行鉴定部分进行补充鉴定,从而合理确定装修损失的数额。并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清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从而确定对装修损失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