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朔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朔州市。
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住所地:大同市新平旺校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上诉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已经查明,在涉诉土地上既有《土地委托管理授权书》签订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也有《土地委托管理授权书》签订后新建的建筑物,一审判决未对各建筑物的权属归属作出认定即作出判决,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涉案的建筑物是否都在涉诉土地的范围内,对部分跨界建筑物应如何处理,一审亦未作出相应的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6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