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财保33号
申请人: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
被申请人: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培。
申请人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125000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12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490)、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9353)、在交通银行西安光华路支行(账号:61130113501801004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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