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588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125000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