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04民初8231号
原告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子、李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约定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并经验收、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现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对应付工程款数额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5000元之诉请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之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被告应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1596000元,故自2017年7月10日起,被告应承担未付工程款之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五年内)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至原告主张之日2020年5月14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4.25%为标准。结合被告付款情况,计算如下: 序号 计息本金 计息期间 利率 利 息 1 471000元 2017.7.10-2017.12.26 4.75% 10316.21元 2 371000元 2017.12.27-2018.2.8 4.75% 2007.01元 3 321000元 2018.2.9-2018.5.29 4.75% 4658.96元 4 221000元 2018.5.30-2019.1.29 4.75% 6969.17元 5 121000元 2019.1.30-2019.6.26 4.75% 2330.93元 6 101000元 2019.6.27-2019.8.19 4.75% 692.97元 7 101000元 2019.8.20-2019.12.27 4.25% 1514.3元 8 41000元 2019.12.28-2020.5.14 4.25% 658.28元 合  计 29147.83元 因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签章确认工程验收单,质保期2年于2018年9月27日届满,故被告应自2018年10月8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质保金8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一年内)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至原告主张之日2020年5月14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4.25%为标准。计算如下: 序号 计息本金 计息期间 利率 利 息 1 84000元 2018.10.8-2019.8.19 4.35% 3156.65元 2 84000元 2019.8.20-2020.5.14 4.25% 2618元 合  计 5774.65元 故,截止2020年5月14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4922.48元。并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应以未付工程款1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为标准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请超过上述之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LC-15-G-036号的《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位于西安市了莲湖区XX路XX城北区地下车库环氧地坪、防滑坡道及车位标线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材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量暂定、综合单价包干,单价见后附工程量清单。合同第4条付款方式约定:4.1该工程无预付款。4.2在完成月进度计划并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每个月15日报月进度并附工序交接单,经甲方审判后,甲方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4.3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甲方付至结算总价的95%。4.4预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2年,由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待质保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2016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验收单,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签章确认。2017年7月10日,被告签章确认竣工结算确认书,双方最终确认的审定结算造价为1680000元。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1555000元,明细为:2015年10月27日支付642000元;2015年11月12日支付216000元;2016年7月14日支付267000元;2017年12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18年2月8日支付50000元;2018年5月29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1月29日支付100000元;2019年6月26日支付20000元;2019年12月27日支付60000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交纳保全费12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一、被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0元; 二、被告西安立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4922.48元(截止2020年5月14日),并承担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1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为标准计算之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806元,由原告承担334元,被告承担3472元;保全费12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