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6777号
申请人: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719305.56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秦通物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熠坤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19305.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金额及时间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种郁花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