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鼎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白云洵杰钢管租赁站与新疆鼎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11325号
原告:东阳市白云洵杰钢管租赁站,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西庄村东庄。
经营者:***,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鼎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文化宫路**吉祥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白云洵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鼎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白云洵杰钢管租赁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