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今东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与新疆今东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3503号
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某,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强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