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261-0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2日生。
本院在执行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南执字第21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6468.00元,未受偿32646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也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可供执行,***名下已被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南执字第2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文学
审判员  李荣祥
审判员  袁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