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云南某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消南路小台子。组织机构代码证:79519096-X。
法定代表张映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正兴,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
被申请人王华英,女,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正兴、王华英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为了保障其民事权益能够得到实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正兴、王华英共有的位于南华县房屋,并提申请所有的云EXXX**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祥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判决能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金正兴、王华英共有的位于南华县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吕光虎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罗几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美菊